关于《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7月6日至8月6日止。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一、电子邮件:anhuifeiyi@163.com
二、书面信函:寄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邮政编码:230091)。
三、登录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点击右上角“互动交流”栏目进入,点击页面下方“意见征集”中“关于《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留言。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1、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5日
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关于《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反馈情况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于7月6日向社会发文公告,征求《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的修改意见。截至目前,收到以下3条建议:
一、《办法》第八条“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建议将“长期”修改为具体时间,如“10年、20年”。
二、《办法》第十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建议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修改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许可。
三、各地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应有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