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澄清虚假信息工作规定及程序(试行)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12-26 16:07:09 字体: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澄清虚假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虚假信息澄清工作。并对虚假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处室负责澄清与本处室工作相关的虚假信息。

  第六条  建立虚假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虚假信息,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信息的渠道。

  第七条  制定澄清虚假信息工作预案,发现虚假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澄清信息。

  第八条  澄清虚假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厅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未及时澄清虚假信息,并参与传播和散布虚假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各单位澄清虚假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虚假信息澄清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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