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工作程序(试行)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12-26 16:03:18 字体: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厅发布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部门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发布。

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本省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署名的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涉及的部门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报请厅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部门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厅领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程序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程序.doc
  •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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