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审议通过

来源:公共服务处 时间:2020-07-06 16:43:42 字体:   

  2020年7月1日,《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法规,也是安徽文化领域立法又一重要成果,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共六章42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主体责任、部门责任、支持跨地区合作等。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分级建设、设施选址、设施用地、新改扩建、配套建设、资产管理、总分馆制、法人治理结构、安全管理等。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规定了服务内容、服务目录、采购目录、免费开放、优惠开放管理、服务公示、开放时间、社会机构开放、助力乡村振兴、基层服务、数字文化服务等。第四章“保障与激励”规定了参与建设激励、捐赠激励、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引导社会文化活动、志愿服务、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岗位配备、效能考评、表彰奖励等。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等应承担法律责任。

  《保障条例》立足安徽省情,结合实践,在上位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细化、拓展,具有明显地方特色。一是进一步凝聚了公共文化服务合力。规定教育、体育、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了长三角地区公共服务合作。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等通过联合主办、联合承办、联合发布等形式,参加长三角地区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务合作,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一体化发展。三是进一步细化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求。规定按设区的市、县(市)、市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进行分类,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公共文化设施,并对有条件的地区、特定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出规定。四是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的16类公共文化设施基础上,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阅读空间、文化驿站、青年之家等设施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五是进一步细化了保障措施。规定鼓励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支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和皖北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文化工作人员。专职文化工作人员的招聘、调整,应当征求县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定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文化公益服务岗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社会参与、坚持共建共享,扎实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等重点改革任务;创新组织送戏进万村、乡村春晚、百馆千村文化结对、“三馆一院”联盟,推动“送”文化向“种”文化转变,活跃基层自办文化;以戏曲创作孵化计划、群星奖评选等为抓手,加强文艺创作,多维度讲好安徽故事;突出农民主体,大力培育农村文化协管员、民营院团、乡村工匠、文化志愿者等多支基层文化队伍,覆盖城乡、便捷有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在加快建成。《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出台,必将为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实现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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