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3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时间:2020-08-03 14:46:10 字体:   

沙红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修改《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2006年,启动《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起草工作,借鉴各地经验,并通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修改完善。2014年8 月2 1 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 3 次会议通过《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并于2 014 年10 月1 日施行。该《条例》的实施,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和修改进程,并根据相关变化,修订、完善《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项以及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的建议,我们将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积极调研,多方论证,充分吸纳,推动《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立法过程。

  感谢您对安徽文化旅游工作的关注关心,期待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复。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电话:0551—63608289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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