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MB1956709/202012-00025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文化和旅游厅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09
发文字号: 皖文旅发〔2020〕14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129                 

 

 

 

 

 

安徽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调动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博工作实际、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申报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文博专业技术资格,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在文博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为文博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原岗位职称不属于文博系列,应当进行同级转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博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申报。

第六条  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馆员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限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九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相应学时。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条  申报研究馆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7年。

第十二条  申报馆员

1.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下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助理馆员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中专以下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

2在文博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或技术成果。

3.是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的工作,具有指导和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同时符合下列第1条和其他条件之一:

1.相应专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或2项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2)文物保护专业

文物修缮:主持5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保护规划、维修保护项目,并验收合格。

文物修复:主持5项可移动文物(含标本)修复、复制、拓印保护项目(其中一级文物1/套),并验收合格。

文物鉴定:主持10次省级以上文物鉴定工作(其中一、二级文物50/套)。

文物保管: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3)文物考古专业:主持5项大型考古发掘,并验收合格;或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4)文物利用专业

陈列展览:主持5个原创性大型陈列展览设计,并验收合格

教育传播:完成400场讲解任务和100场社会教育活动,并独立撰写大型陈列展览讲解稿、研发社会教育活动课程或组织策划重要传播活动10项。

文创研发:独立研发2个系列或30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2项。

2.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持编制本专业省级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3.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4.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5.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表彰、奖励或示范推广。

(三)学术论著要求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等)3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十五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博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3.具有指导和培养馆员、助理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同时符合下列第1条和其他条件之一:

1.相应专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或2项市厅级本专业一般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或参与2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2)文物保护专业

文物修缮:主持1项或参与2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保护规划、维修保护项目,并验收合格。

文物修复:主持1项或参与2项可移动文物(含标本)修复、复制、拓印保护项目(其中二级以上文物1/套),并验收合格。

文物鉴定:主持1次或参与5次省级以上文物鉴定工作(其中一、二级文物20/套)。

文物保管: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一般科研课题(项目)或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3)文物考古专业:主持1项或参与4项中型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或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4)文物利用专业

陈列展览:主持5个原创性中型以上陈列展览设计,并验收合格。

教育传播:完成200场讲解任务和50场社会教育活动,并独立撰写中型以上陈列展览讲解稿、研发社会教育活动课程或组织策划重要传播活动4项。

文创研发:独立研发1个系列或10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1项。

2.参与编制本专业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3.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4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5.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市厅级以上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学会表彰、奖励或示范推广。县级以下单位文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本专业相关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或示范推广。

(三)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等)2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十六条  申报馆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要求

相应专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参与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2.文物保护专业

文物修缮:参与2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保护规划、维修保护项目,并验收合格。

文物修复:独立承担10件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等工作,并验收合格。

文物鉴定:参与5次文物鉴定工作(其中三级以上文物10/套)。

文物保管: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3.文物考古专业:参与4个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或参与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4.文物利用专业

陈列展览:主持1个陈列展览设计或参与2个中型以上陈列展览设计,并验收合格。

教育传播:完成100场讲解任务或参与30场社会教育活动,并参与撰写陈列展览讲解稿、研发社会教育活动课程或开展传播活动4项。

文创研发:参与1个系列或5件文创产品研发。

(三)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等)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十七条  申报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业绩要求

相应专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参与1项科研课题(项目)。

2.文物保护专业

文物修缮:参与1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保护规划、维修保护项目。

文物修复:参与5件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等工作。

文物鉴定:参与2次文物鉴定工作。

文物保管:协助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协助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3.文物考古专业:参与1个考古发掘项目。

4.文物利用专业

陈列展览:参与1个陈列展览设计,并验收合格。

教育传播:完成50场讲解任务或参与10场社会教育活动,并参与撰写陈列展览讲解稿、研发社会教育活动课程或开展传播活动2项。

文创研发:参与1个系列或3件文创产品研发。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除符合第七条、第十四条外,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聘任为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2.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文化和旅游“优秀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直宣传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拔尖人才等相当层次以上表彰(称号)。

4.主持项目获得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或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或主持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六大考古新发现;或获得全国博物馆优秀讲解案例展示推介活动十佳优秀讲解员等相当层次奖项及成果。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除符合第七条、第十五条外,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聘任为馆员职务满3年。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2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青年英才等相当层次以上表彰(称号)

4.主持项目获得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提名奖或全省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奖;或主持项目入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终评名单、安徽重要考古新发现或安徽优秀考古工地;或获得全省博物馆纪念馆讲解员大赛最高奖等相当层次奖项及成果。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职称应从严掌握,须经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

 

第七章  转评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现从事文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岗位职责,并取得岗位业绩,可按同级文博系列标准条件申报转评。

第二十二条  转评后聘任相应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文博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章  直接认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美术馆、纪念馆等单位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员须参加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获得合格以上等次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任职年限: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其他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从取得职称之日起算。任职年限均以周年计算,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12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须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或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市”级为省辖市。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数折半计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是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或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须为正刊,增刊、副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条  同一著作、论文、课题、项目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中所称“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学术研究成果或重大业务工作完成人中的第1人。本标准条件“参与”是指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或省级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大型考古发掘”是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1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中型考古发掘”是指2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50010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大型陈列展览”是15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中型陈列展览”是100150件展品并达100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第三十五条  执行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充分公示、接受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个人及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坚持实绩为导向,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及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七条  因公派出执行援疆、援藏、援青、援外(驻外)和扶贫任务期间,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1年以上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满3年以上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免除专业答辩。未尽事宜或另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届满,不得申报。

2.上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不得申报。

3因违纪违规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党纪、政务处分期限计入延迟申报时间。有违法行为,处罚期限计入延迟申报时间。

5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11日起实施。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通知》(皖文人〔201147号)和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博物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务资格认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文职改〔200322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