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场管理处 时间:2021-03-11 15:12:23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闲置资源,经营性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近年来,全省旅游民宿发展方兴未艾,已经成为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热点。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造美好乡村升级版,进一步促进全省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丰富、文化厚重、生态良好的优势,丰富优质文旅产品供给,把绿水青山更好地转化为金山银山,为实现乡村振兴、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接受程度,科学、有序建设开发,注重延续历史文脉、保持传统风貌,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

       ——坚持生态优先、持续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低碳经营、绿色消费、可持续发展,避免因急功近利和低层次开发造成环境和资源破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坚持文化引领、群众参与。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和本土文化内涵,加大对人文典故、乡土民俗、传统工艺、民族歌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注重带动当地群众就业。

       ——坚持注重品质、体现特色。坚持高质量、特色化发展,突出参与性、体验性,避免产品同质化,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产品创新,激发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全省旅游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力争超过10000家,推出一批精品旅游民宿,打造一批特色民宿集群,大幅提高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全省旅游民宿管理更加规范、发展更加有序、市场体系更加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布局。科学编制旅游民宿发展规划,加强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合理布局旅游民宿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避免扎堆开发、过度开发。推动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市场发展潜力较大、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地区,以旅游民宿开发为纽带,完善产业链,延伸价值链,开展多元业态经营,打造旅游民宿集群,带动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二)突出抓好环境保护。在旅游民宿规划和开发中,突出与周边环境的良性互动,注重旅游民宿与周边人文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深度实施“厕所革命”,重点做好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科学合理配备公共服务设施。

       (三)有序盘活闲置资源。积极探索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村集体用房等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业。

       (四)创新培育产品业态。加强主题客房、特色餐饮、健康养老、农事体验、工艺研学、亲子课程等产品开发,建设适应不同需求的旅游民宿。结合当地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开发创意产品及相关体验项目,提升趣味性,打造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产品体系。

       (五)注重强化科技支撑。实现移动通信信号和无线局域网全覆盖,为游客提供便捷、安全的旅游民宿线上预订、信息查询、支付服务。运用AR、VR等现代科技手段,设计开发智慧旅游民宿产品。整合利用现有平台,完善监测统计、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推介营销等功能。

       (六)动态实施标准管理。加强对旅游民宿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促进旅游民宿在资源开发、产品建设、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水平、社会责任等方面良性发展。推出一批市场评价高、带动能力强的精品旅游民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七)宣传推广民宿品牌。将旅游民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推介旅游民宿产品及线路。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民宿发展,建立健全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旅游民宿健康发展。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加强优质产品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民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依法对旅游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和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商事备案,依法对旅游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民宿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倡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二)强化资金支持。统筹省级旅游发展等资金,支持旅游民宿发展。积极提供金融支持,拓展经营主体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条件和成本,服务旅游民宿发展。

       (三)强化人才培训。支持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旅游民宿创业,鼓励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将旅游民宿规划设计人才、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纳入乡村旅游培训计划,着力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建设懂经营、善管理、高素质、专业化的旅游民宿人才队伍。

 

       附件: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

       2.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3.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4.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5.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接入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处理。

       6.应有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

       二、治安管理和卫生安全条件

       1.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

       2.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3.安装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具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卫生设施。

       5.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预防控制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设置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6.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线,供应冷、热水洗浴及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消防安全条件

       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检查等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范围外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

皖政办〔2021〕2号.pdf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