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0〕142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文化旅游类资金的通知》(皖财教〔2021〕343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区)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所需支出,具体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
请你市、县(区)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文件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项目单位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报我厅业务主管处室备案。
在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财务处反馈(联系人:李烨,电话:0551-63608668)
附件:1.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分配表
2.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绩效目标表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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