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时间:2021-10-22 08:56:2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提高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水平,根据《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开展的文旅数据资源规划、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安全及其有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是指各处室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   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体系,统筹协调各处室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数据资源汇聚整合、共享交换和开发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六条   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数据资源目录是对各处室数据资源的统一编目,目录管理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信息中心负责整理、确定和汇总各处室数据资源目录。

第七条   各处室负责编制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目录更新周期为一年。

第三章 数据归集

第八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要求,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维护的规范和程序,按照职责在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集数据。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实现数据资源一次采集、共享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九条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应当对数据资源的质量进行校核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资源,保障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委托其他单位提供数据资源的各处室,对其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质量负责。

第十条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厅共享系统”)是各处室开展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汇聚存储、互认共享、业务协作的基础平台和通道,由信息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已建或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接入厅共享系统,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厅级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向厅共享系统汇聚已产生的非涉密数据资源。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依托厅共享系统,对各处室汇聚的数据资源进行规范整编,建立统一的文化和旅游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对数据资源的集中汇聚、统筹管理、共享应用。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各处室应当将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厅共享系统,以实现各处室间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厅共享系统按规定接入江淮大数据中心,实现部门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  

第十四条   各处室根据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数据,可根据厅共享系统分配的账号自行查阅或下载。

第十五条   数据资源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各处室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使用部门直接通过厅共享系统获取相应的数据资源。

(二)可提供给部分处室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各处室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使用部门应当通过厅共享系统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信息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各处室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需请示厅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等其他敏感数据的,应严格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使用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或目录有疑义或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厅共享系统申请复核。信息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并答复。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牢固树立数据资源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数据资源管理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资源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按照安徽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严格落实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承担数据资源的安全分级分类及数据使用安全工作,确保数据资源存储、管理、应用安全。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严格履行厅共享系统的安全防护和保密管理义务,指导督促各处室强化业务数据、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协助开展安全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不断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根据本办法要求,明确本部门工作目标和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落实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网信办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厅网信办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编制和更新维护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未按要求将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厅共享系统的;  

(三)未按要求向厅共享系统汇聚已产生的非涉密数据资源的;

(四)向厅共享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源和本部门所实际掌握的数据资源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数据资源不规范、无法使用的;

(五)重复采集数据资源或随意扩大数据资源采集范围的;

(六)未按要求受理、答复、复核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申请的;  

(七)对已发现不一致或有错误的数据资源,不及时校核修正的;

(八)伪造、篡改数据资源的;  

(九)对共享获得的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十)未按要求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应用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厅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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