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安徽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资源开发处 时间:2021-07-29 15:21:13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精神,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安徽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试行)》。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全域旅游发展迅速,我省纳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单的有34个县(市、区),2019年-2020年,已有5个单位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验收认定。目前,全省各地党政统筹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氛围日益浓厚,但同时也存在推进机制不够健全、供给体系不够完善、公共服务存在差距等问题。制定《安徽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评分细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决策部署,推进我省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明确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有效推进创建工作。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 (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20〕30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

  三、制定过程

  2020年6月,参照国家《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 (试行)》,借鉴江苏、浙江等兄弟省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管理经验做法,初步拟订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0年7—9月,广泛征求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专家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0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管理办法(试行)》和《评分细则(试行)》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同时提炼出15条创建核心指标。

  2021年5月,通过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四、框架内容

  本《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七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基本定义和发展要求,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阐述了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创建单位人民政府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分工安排。

  第三章《申报条件》。阐述了申报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应满足6个必备条件,即:产业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健全,政策保障到位,旅游供给丰富,配套设施完善,市场管理规范。

  第四章《创建认定》。阐述了申报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的办理程序,即按照“县级创建申报—市级评审推荐—省级认定命名”程序办理。

  第五章《复核评估。阐述了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评估对象、原则,对复核评估结果有效运用等内容。

  第章《监督管理。阐述了加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导与监管,明确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日常监管,对不达标及发生重大旅游违法事件的后续监管等内容。

  第章《附则》。阐述了《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机构和实施日期。

  五、重点说明内容

  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比,本《管理办法》在以下三方面作了相应调整。

  在创建认定方面,增补了省级认定命名相关程序。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市推荐申请验收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入选单位建议名单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认定为“安徽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同时,对申报条件、创建认定等有关内容进行了增加、压缩或调整。

  在核心指标方面,梳理提炼出15条核心指标。各创建单位按照有保障、有品牌、有策划、有氛围、有产品、有成效等要求进行对标创建。

  在评分细则方面,增加了“高质量发展100分”。主要是结合我省实际,对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在景观环境、产业发展、品牌企业、项目投资、文旅融合等5个方面增设了评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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