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MB1956709/202210-00041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文化和旅游厅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布日期: 2022-10-25
发文字号: 皖文旅发〔2022〕7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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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工作,推动民营艺术院团健康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委《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1025      

 

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我省民营艺术院团品牌标杆,推动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营艺术院团繁荣城乡文化市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生力军作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委《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评选表彰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名剧”“十大名角”“团长

第三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原则上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评选条件:

1.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在繁荣基层文艺舞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方面成绩突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立党的基层组织的院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申报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院团演职人员应不少于20人。

3.3年内至少有1部新创剧目(不含复排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创作或展演项目,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

4.市场拓展能力较强,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少于200场,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院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群众满意度较高。

5.3年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无不良社会征信问题。

第五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名剧评选条件:

1.作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鼓励申报现实题材的剧(节)目。

2.剧目类型包括戏剧、曲艺、歌舞、杂技等,大型剧目演出时长90分钟左右,小型剧(节)目演出时长20分钟左右,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  

3.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无争议,近3年内参加过省级以上剧(节)目展演。

4.申报剧(节)目的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在本院团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

5.申报的剧(节)目需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识形态审核合格后,统一推荐。

第六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角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具有良好的艺德艺风,传播和弘扬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社会形象良好。

2.具有较高的表演水平和丰富的表演经验,有代表性剧(节)目,主演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展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受聘或任职于所在院团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参加所在院团的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100场。

第七条  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团长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积极弘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社会形象良好。

2.所在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行业中发挥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3.积极开拓演出市场,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200场,或每年运作推广演唱会等演出经纪项目不少于8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4.担任院团团长年限不低于3能够积极探索民营艺术院团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中国共产党党员或立院团党的基层组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3年所在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申报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三章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评选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当地民营艺术院团、剧(节)目和个人申报。

第九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善性进行审核,择优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书面推荐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可按要求推荐评选项目对象,其中,申报个人评选项目的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条  申报材料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并向院团所在地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  评审及公示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驻厅纪检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根据评审组意见,形成建议入选名单,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公布入选名单。如公示期间有异议且核查属实,则从备选名单中依次递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受理书面形式的反映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授予证书标牌,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在项目招标、展演展示、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评选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撤销院团、剧(节)目和个人相关荣誉: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意识形态安全的;

2.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3.扰乱演出市场秩序,存在恶意举报等行为的;

4.在申报评选过程中造假、谎报、瞒报申报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推荐、评审资格的;

5.其它应当撤销荣誉的情形。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