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反馈情况

反馈时间:2019-07-05 10:09

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

5月6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根据章石生副秘书长5月14日召开专题会精神采纳)

单位

序号

意见内容

是否采纳

说明

省发展

改革委

 

1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使用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职责范围,建议将第2条责任单位中“省发展改革委”删除。

采纳

已删除第2条责任单位中“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

 

 

 

 

1

建议将第1条修改为“充分发挥现有省级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作用,通过将资金因素法分配和项目后奖补等方式,引导和撬动各市、县及社会资本对当地旅游业的投入。充分依托省产业发展基金下设的旅游发展子基金,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参股市级文化旅游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旅游行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旅游业发展投入。(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

 

 

 

部分

采纳

将第1条修改“为加大政府引导资金投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自2019年起,每年新增1.5亿元,到2022年达到8亿元。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基金注入等多种形式,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

在第2条中增加“充分依托省产业发展基金下设的旅游发展子基金,采取直接股权投资、参股市级文化旅游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旅游行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表述。并在责任单位中增加“省投资集团”。

 

 

2

国办发〔2018〕15号文件未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配套安排作出要求,且不符合财政部对新增债券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省里不宜作硬性规定。建议将第2条删除。

 

未采纳

一是国家未禁止地方债券用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二是全域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覆盖面很广,各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券时,或多或少涉及其建设。


 

 

 

3

我省已制定《安徽省促进旅游强省五个一批建设工程的若干措施》(皖旅改〔2017〕6 号),相关政策内容已涵盖。同一项目不应重复实施贴息和奖励奖补政策。建议将第3条中“对列入旅游强省‘五个一批’‘精品打造510工程’……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列入旅游强省‘五个一批’‘精品打造510工程’、旅游项目建设‘512’工程的旅游项目,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

 

 

未采纳

若干政策是对我省已出台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再整合、再提升,并无矛盾之处。


4

建议将第6条中“奖补资金下达到相关牵头部门”修改为“奖补资金下达相关设区的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5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已共同制定印发《安徽省旅游市场开拓培育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暂行)》(财行〔2016〕1900号),所涉及相关奖补政策均已明确,无需再行制定办法。建议将第7条中“对组织旅游包机来我省旅游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后奖补” “对宣传营销和市场开发成效明显的旅游企业以及入皖旅游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制定(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的两段表述删除。

 

 

 

采纳

已删除相关表述。


 

 

 

6

根据《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精神,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已经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申请。建议第8条中“设立旅游领军企业上台阶奖,…..各市可参照省里制定配套奖励政策”的表述,应按程序报批后出台。

 

 

 

采纳

已删除设立旅游领军企业上台阶奖的表述。


 

 

7

根据国务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各地一般不得出台与税收收入等挂钩的固化财政支出政策。各地支持专项工作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当地出台的支持政策统筹保障到位,优先安排拨付,不宜也无需与相关企业的所得税挂钩。建议将第9条中“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表述删除。

采纳

已删除 “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表述。

 


 

 

 

8

由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旅游包机,且“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表述不准确,省旅游发展委部门预算中无该专项资金。建议将第10条中“以上奖补政策所需资金,除航线航班、旅游包机奖补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外,其他资金从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修改为“本文所有奖补政策所需资金,除航线航班奖补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外,其他资金均从省级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基本

采纳

皖发〔2017〕9号文件要求,省政府设立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本文所有奖补政策所需资金,除航线航班奖补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外,其他资金均从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9

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上述奖补资金均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省财政厅对所涉及专项资金均已会同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建议将第10条中“省旅游发展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表述删除。

 

 

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10

 

根据皖发〔2017〕9号文件,2017年省级设立了旅游发展子基金,在本文中应增加相应条款,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子基金在旅游强省建设中的作用。建议注重发挥旅游发展子基金作用,加快推进旅游强省建设。

 

采纳

已在第2条中增加旅游发展子基金的相关条款。


 

 

 

 

 

 

省交通

运输厅

 

 

1

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包括了对航线航班等方面的补助,不包括旅游包机奖补。建议将第7条中“围绕我省重点旅游线路开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后奖补。”的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民航机场集团”修改为“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机场集团”。

 

 

采纳

已根据省财政厅建议删除“对组织旅游包机来我省旅游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后奖补”的表述,责任单位无须修改

 

 

 

2

目前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只有1亿元,涵盖“客运补助”“货运补助”“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四个补助项目,资金总量偏小,建议将第10条中“以上奖补政策所需资金,除航线航班、旅游包机奖补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外,其他资金从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修改为“除航线航班奖补外,其他奖补政策所需资金从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省农委

 

 

1

建议将第6条中“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基地、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30万元、10万元”修改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基地、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后补助30万元、10万元;评定为省级休闲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不采纳

“旅游+”“产业融合100工程”后奖补政策中已包括省级休闲和乡村旅游示范县。

 

 

 

省国土资源厅

 

 

 

 

1

建议将第4条修改为“旅游强省建设项目中符合省级指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省级计划指标;市级、县级重点项目,…..按现用途管理;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部分

采纳

修改为“在省级每年预留土地指标中,确定一定比例,重点支持旅游强省“五个一批”“精品打造510工程”……按现用途管理;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

 

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提出,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建议将第7条中“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后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修改为“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安徽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标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提出,“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建议将第7条中“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后奖补30万元、10万元”修改为“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全国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全国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后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部分

采纳

将 “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后奖补30万元、10万元”修改为“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全国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后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

中国标准贡献奖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最高奖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组织。建议在第三章“支持旅游企业壮大”中增加对新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新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后奖补30万元。

 

 

 

 

不采纳

此建议应由省质监部门出台奖励政策。


 

 

省地税局

 

 

1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7项减税措施。其中一项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建议将第9条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修改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

 

 

 

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省国税局

 

 

 

1

建议将第9条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修改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

 

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2

建议将第9条中“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用”修改为“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采纳

已作相应修改。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

 

1

目前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只有1亿元,涵盖“客运补助”“货运补助”“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四个补助项目,资金总量偏小,与周边省市民航发展支持政策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制约我省民航业发展。建议在省旅游发展资金中单独设定国际及地区航线和旅游包机航线的资金支持政策,以促进航旅融合发展。

 

基本

采纳

已在第10条中明确以上本文所有奖补政策所需资金,除航线航班、旅游包机奖补从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外,其他资金从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

建议在若干政策中增加由旅发部门牵头,联合机场、旅游企业设计航旅融合产品或服务,实施联合营销政策。结合“快进慢游”综合旅游交通体系建设要求,设计“机场+省内线路+机场”的产品和服务,共同实施航线推荐与主客源地营销。

 

未采纳

此建议为工作举措,并非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