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馈情况

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反馈时间:2021-07-09 09:05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于7月15日向社会发文公告,征求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修改意见,从收集回复情况看,有21人7个单位共提出了38条修改意见建议,集中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定义及范围需要明确界定。祁门、休宁等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新安晚报吴记者等个人建议,对办法所称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域范围不但涵盖黄山市、绩溪县,还包括江西省婺源县。经研究,予以采纳,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有关要求,将办法名称及第一章总则中“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修改为“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修改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本办法所称的“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涵盖安徽省境内的黄山市和绩溪县,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应当明确要求。屯溪、歙县等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建议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经研究,予以采纳,将办法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奖惩机制。黟县、屯溪等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和代表性传承人奖惩机制予以明确。经研究,建议予以采纳,在办法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增设条款,表述为“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传习所)认定制度,定期评选,发挥传习基地(传习所)的带动示范效应。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徽州文化展示和传承活动。”

  四、“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领导协调机制应当设立条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汤教授等个人建议,鉴于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在省内涉及黄山、宣城两市,有必要建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领导协调机制。经研究,予以采纳,在第四章保障措施中专门增设了条款为“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建立省、市级层面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机制,设立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重要事项,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统筹协调。”